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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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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陕财办采函〔2022〕1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落细我省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现就采购执行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

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采购文件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注明具体价格扣除比例。

二、落实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单独注明《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2018〕23号)相关政策、业务流程、办理平台(http://www.ccgp-shaanxi.gov.cn/zcdservice/zcd/shanxi/)。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增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提示,具体内容: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2018〕23号)相关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网址同上)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提出融资申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业务咨询电话:_______)

三、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为保证采购合同的履行,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收取要求,收取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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