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看过来 这是陕西政采投诉新规矩
9月8日,陕西省财政厅印发通知,给政采投诉行为立下新规矩:
一、受理事项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受理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
二、受理事项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按照规定进行质疑,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一致;
3、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投诉书;
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时间不得超过逾期不予受理;
4、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文本格式》样式、数量要求,投诉事项清晰、证明材料齐全、署名合乎规定、不愈期;
5、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能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6、重新修改投诉书按期重新投诉的。
三、不受理情况
出现受理事项条件任何一种情况的均不受理。
四、审查期限
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后提出追加被投诉人。
五、投诉材料要求
(一)投诉书及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电话等;
2.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
3.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在投诉书上标明正、副本。
(二)授权委托书。
1.投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的,须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授权委托书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及加盖公章。
3.授权书须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原件。
四、投诉人法律责任
1、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
2、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3、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视为恶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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