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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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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

投标申请人须知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承担本工程监理的投标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本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本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本须知前附表。

1.1.5本工程项目建设地点:见本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本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本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本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服务期和服务范围、服务内容。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本须知前附表。

1.3.2本工程项目计划服务期:见本须知前附。

1.3.3本工程项目质量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

1.4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本须知前附表。

1.4.2招标人不接受投标申请人联合体资格预审。

1.4.3投标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申请将被拒绝: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方;

(4)为本工程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项目的承建方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人的;

(7)与本工程项目的承建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项目的承建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投标申请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

1.5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外文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6费用承担

投标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2.资格预审文件

2.1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1.1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投标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以及根据本章第2.2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第2.3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1.2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网上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提交,要求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

2.2.2招标人应在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进行统一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3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通过“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在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4)近年财务状况报表;

(5)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情况表;

(6)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7)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8)其他材料: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3.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通过“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本章第3.2.3项至第3.2.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相关方情况。

3.2.2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3.2.3“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2.4“近年财务状况报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2.5“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项目,并标明序号。

类似项目,实践中也称同类工程,是指与招标项目在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如无类似项目,则指能证明投标申请人具备完成该招标项目能力的项目。

3.2.6“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2.7“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2.8其他说明

3.2.8.1标书中要求重复上传的扫描件只需在附件中添加一次,并在标书中做说明。

3.2.8.2企业信息库中有的扫描件不必再在标书中添加,但需说明某某文件见企业信息库某某部分。

3.3纸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署

3.3.1投标申请人应按本章第3.1款和第3.2款的要求,通过“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委托人签字或盖单位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委托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2纸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3.3纸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纸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申请人单位章。

4.1.2在纸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还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可不予受理。

4.1.4电子文件应在文件封面、授权委托书(如有)加盖电子印章。

4.2电子文件的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

4.2.1电子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

4.2.2未按本章4.2.1条款要求加密数字证书认证的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3.1申请截止时间: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3.2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3.3除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外,投标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3.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5电子文件应通过“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在规定时间前上传,未上传电子文件的,视为逾期送达。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资格审查委员会

5.1.1资格审查委会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2 资格审查委员会人数: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2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本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6. 通知和确认

6.1 通知

招标人在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6.2 解释

应投标申请人书面要求,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结果作出解释,但不保证申请人对解释内容满意。

6.3 确认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因此造成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7. 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实质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8. 纪律与监督

8.1 严禁贿赂

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资格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资格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8.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8.3 保密

招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资格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8.4 投诉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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