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概算投资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监理服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总监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施工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施工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施工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投标人开标现场须带的资质文件要求见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网上统一答疑
投标人应在开标前10天在“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提出疑问,过期不予答复。招标人在开标前7天统一网上回复。
1.11 评标办法选择
评标办法选择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监理报价方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补充说明和答疑纪要。
即: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资格审查原件(仅适用于资格后审)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工程监理标准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七章 图纸
第八章 扫描附件
第九章 需要补充的条款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不同意见或不明之处,应通过“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以不记名方式向招标人质疑,求得彻底澄清。若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意见,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办理,而不应在投标文件中加进额外的条件。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在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统一发布,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和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及时登陆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获取澄清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未按澄清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有可能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以重新发招标文件并在网上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及时登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查看本项目的招标变更信息,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3.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为准。当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但是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中存在废标条件时,须由招标人在“第十章需要补充的条款”中补充内容,重新上传招标文件。否则,新增加的废标条件无效。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 资格审查原件(仅适用于资格后审)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4)省外监理企业进陕备案证书;
(5)其他要求:
第二部分 商务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保证金交存凭证复印件;
(5)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承诺及补充意见;
(6)投标报价表。
第三部分 技术标
(1)项目监理机构框图;
(2)拟派往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3)拟派往本工程项目总监情况表;
(4)拟派本工程监理人员经验表;
(5)投标人近三年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6)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
(7)监理大纲;
①、质量控制管理措施;
②、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措施;
③、进度控制管理措施;
④、投资控制管理措施;
⑤、合同方面协调管理措施;
⑥、信息方面协调管理措施;
⑦、保修阶段的服务管理措施(取决于招标范围)。
3.2监理费报价
3.2.1投标人根据工程监理服务范围、市场价相关信息以及企业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3.2.2投标人的监理报酬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网上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3.4.2 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含息)、保函或担保,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含息)、保函或担保,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担保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因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3.4.5 在开标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担保足额退还:
(1)投标人不响应招标人开标时间变更的;
(2)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内容变更的。
3.5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3.5.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使用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和打印。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5.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3 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在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如有)加盖数字证书中的电子印章。
3.6纸质投标文件的编制、装订及密封要求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使用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和打印。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4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6.5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3.6.6 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商务标与技术标应分别装订成册,分别密封。
3.6.7投标人的资格原件应单独密封。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
4.1.1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
4.1.2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递交是指使用“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多次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4.3.3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和递交。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会议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招标项目名称及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终止一切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宣布开标会开始。
(2)介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工作人员。
(3)宣布本项目投标人签到名单。
(4)宣布开标会议纪律。
(6)监管人、监标人共同查验有关证件。
(7)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8)将资格审查原件提交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宣布审查结果(仅适用于资格后审)。
(9)监标人及投标人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10)当众开启投标文件,先开启投标文件技术标,并评审技术标;后开启投标文件商务标,按招标文件要求宣读相关投标要素,记标人在《开标记录》上如实记录,监标人监督唱标内容、记录内容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11)投标人核对开标记录并签字确认。对需要二次开标的内容集中密封,由监标人和投标人现场签字确认。
(12)评审商务标。
(13)公布评审结果。
(14)宣布公示时间及公示期。
(15)宣布开标会结束。
5.3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
(3)纸质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装订、密封的;
(4)相关人员未按前附表要求参加开标会的;
(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6)采用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后续开标程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投标无效条款
纸质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1)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关键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备案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担保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文件不一致的;
(8)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
(9)投标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大于招标控制价的;
(11)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担保的;
(12)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1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14)法律、法规及行业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子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1)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电子签章;
(2) 没有采用由陕西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发放的电子身份认证锁加密的;
(3) 因投标人原因在开标现场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