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6号)印发,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将追责情形从72种扩至98种,确定了覆盖全链条、责任到个人、处罚无死角。从招标审批、文件编制,到投标报价、合同签订,再到履约付款,全流程设限;明确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退休、调任、离职人员也可能被追责,重大损失可终身禁入,涉嫌犯罪直接移送司法。
《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责任追究情形涉及招标投标相关,绝对不能碰:
一、购销管理方面
1.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2.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二、工程承包建设方面1.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2.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3.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4.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5.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6.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7.转包、违反规定分包等;
8.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46号令的出台,标志着央企经营投资进入“合规为王”的时代。招投标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键环节,容不得半点侥幸。各个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需对照“红线清单”开展自查自纠,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