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打开陕西省住建厅网站,看到这样一个问题答疑,住建厅答复以及豆包回答各有侧重,如果您回答呢?
原合同关于措施项目费的描述“措施费综合单价部分属于包干项目,如实际施工建筑的建筑面积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建筑面积相差超过±5%,则按增减建筑面积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建筑面积之比相应增加综合计价包干项目中的“砼模板及支撑费“、”脚手架包干费”、“垂直运输超高降效费”和“安装工程高层建筑增加费”外,其余项目不因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变化和工作内容的改变而调整“。
咨询问题1:按照以上描述,是否可以判定措施费综合单价部分属于包干项目,实际施工建筑面积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建筑面积相差超过±5%时,结算时可以调整模板、支撑、脚手架以及垂直运输超高降效和安装高程建筑增加费,其余以综合单价形式体现措施费不予调整。
咨询问题2:按照以上描述,是否可以判定费率性的措施费(如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属于包干项目,结算时正常进行调整。
住建厅回答:
您好,您提交的诉求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您咨询的问题属于双方在工程计价中执行合同约定的问题,合同约定属于甲乙双方的商谈结果,回复你的问题需了解合同商谈状况、合同条款,工程计价等内容。根据您的现有叙述无法给予直接回复,请您携带相关资料线下咨询。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相关问题由省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解释。如需咨询,请致电029-82258331,感谢您的咨询!
豆包回答:
问题1、问题2 逐条合同条文解读与结论
一、先拆解原合同条款核心分层逻辑
条款原文拆分两层关键约定:
大前提:全部措施费综合单价均为包干项目;
唯一例外调整规则:
仅当实际建筑面积vs招标建筑面积偏差>±5%时,仅4项单价措施费可调:
①砼模板及支撑费; ②脚手架包干费; ③垂直运输超高降效费; ④安装工程高层建筑增加费。
兜底约束:除上述4项外,其余所有综合单价形式的措施费,无论工程量增减、工作内容变化,一律不调整。
咨询问题1 结论:你的理解完全成立,判定准确
完整判定依据:
合同开篇直接定性:措施费综合单价部分属于包干项目;
包干仅设置唯一例外触发条件:建筑面积偏差超 ±5%;
可调范围严格限定4项单价措施:模板支撑、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降效、安装高层增加费;
剩余所有以综合单价计取的措施项目,无论现场工程量、施工内容怎么变,结算均不作调整。
简言之:综合单价措施整体包干,仅面积超±5%时,允许调4项,其余单价措施一律包死不调。
咨询问题2 结论:不能直接判定费率型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属于包干,分两层区分
1. 合同条款的覆盖范围边界
本条约束对象明确限定:措施费综合单价部分,全文没有提及费率计取类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二次搬运等按基数乘以费率计取的措施)。
条款只管综合单价形式的措施项目,不包含费率型措施费。
2. 分两种结算场景判断
场景 A: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率措施费,合同无另行包干约定
本条包干规则不对其产生约束力,按计价规范、合同通用条款、中标计价规则正常按基数据实调整,不属于本条款约定的包干范畴。
场景 B:若合同其他章节单独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总价包干 / 固定费率包干
则不受本条限制,按另外约定执行,不能依据本条认定其可调整。
关键补充要点(实务结算重点)
本条包干≠全部措施费包干,仅针对 “综合单价形式” 的措施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费率措施费,不在本条包干约束范围内;
仅靠本条文字,只能得出:该包干条款不约束费率类措施费,不能直接等同于 “费率措施费必然可调”,最终能否调整仍需结合合同其他条款、当地计价规则综合判定;
实务通用规则:安全文明施工费多按实体工程量基数同比例同步调整,不属于单价包干类措施。
总结精简版
问题1:你的理解正确。措施综合单价整体包干,建筑面积偏差超 ±5% 仅可调模板、支撑、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降效、安装高层增加费,其余单价措施费不调整。
问题2:不能单凭本条直接判定费率措施费不属于包干;本条包干仅约束综合单价型措施,未覆盖安全文明等费率措施;若无其他包干约定,费率措施费可按规则据实调整。
看官,或者造价咨询专家的您,该怎样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