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我省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关于我省二级临时建造师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执注发 [2014]27号)文件,在有效期内的二级临时建造师,需继续执业的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参加继续教育并上报延续注册业务。
二、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逾期未按时上报延续注册业务的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一律废止。
三、继续教育学习由我中心统一采取网授的方式来完成。
四、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到65周岁,满65周岁后将不予注册且执业证书失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7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