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实践工作的建议
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招标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其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成熟招标文件范本,统一的评标办法等,都是我国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可以广泛借鉴的。
(一)在修法指导思想上 ,借鉴世行《指南》重视经济性和效率性的做法,不只追求程序的完美,更应该追求结果的经济和有效,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招投标机制。
(二)针对目前存在的政出多门,五花八门的行政监管局面,建议监管政策的制定和监管实施相分离,监管实施以事后监督为主;并明确各地无权制定五花八门的地方监管政策,打破地方市场壁垒。
(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6年9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较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出一要优化再造服务流程;二要优化再造服务平台;三要打通数据壁垒;四要加强系统和信息安全防护能力;五要加快清理不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各种规定。
监管措施和手段应与时俱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强化远程监控和管理,减少现场的监管。提高政府效率和透明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节约人力和各种社会资源,统一招投标管理的标准。
(四)以程序合格性来判定投标竞争性,修改《招标投标法》中单纯以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必须重新招标的规定。
(五)《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之投标人提高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建议法律明确规定,非依法必招的项目,开标时限可以少于20日。
(六)对于现行的评委会制度设置进行深度完善,应明确评委会的工作职能和范围,对评委会的组成,考核,终止等程序作出完整的规定。
明确评委会作为评标组织的主体责任,评委会作为组织的权利和责任应该对等。
(七)提高对专家的素质要求,将对于评标专家个人的培训和考核写入法律,由使用
专家的单位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多次或被多个单位评价出不合格的专家应该及时清理出库。
(八)弱化评委会意见的权利性,强化评委会意见的专业性,科学性,评委会意见主要作为咨询意见供出资人(招标人)参考。出资人(招标人)有权审查评委会的评标意见和结果,对于评标专家的错误意见可以拒绝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