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财政局、工信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工信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工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此项工作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促进全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