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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二级临时建造师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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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二级临时建造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我省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4年5月31日前已进行延续注册的二级临时建造师,可执业至2017年12月31日(证书延续贴和执业印章均不需要更换)。执业期满后,参照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前30日通过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我中心申请延续注册。
二、2014年5月31日前参加继续教育合格,尚未申请延续注册的二级临时建造师,需在2014年11月30日前通过单位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我中心提出延续注册申请;2014年5月31日前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二级建临时造师,需在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7月31日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合格者于2014年11月30日前通过单位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我中心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继续教育或延续注册的,执业证书一律废止。
三、对于近五年内负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延续注册;近五年内负有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整改情况的相应材料。
    今后二级临时建造师的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执业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参照我省二级建造师的有关规定执行,执业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临时执业证书注销的,不予办理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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