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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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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投标人值得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也给供应商下了定义:“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

    而在政府采购的活动中,投标的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几乎成为了一个惯例。因此,就有人会问: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参与政府的采购活动吗?

    其实,这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上文《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除法人外的其他组织也是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因此,分支机构可以参与。

    但是我国《公司法》也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说明,分支机构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具备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那么一旦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约问题,采购人就无法按照要求赔偿和追责了。

    所以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是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不能参与投标。但是对银行、石油石化、电力电信、保险等行业由于比较特殊,采购人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是可以根据其特点在采购文件里做一个专门的规定,接受其分支机构投标,前提是分制作机构应当取得总公司出具的愿意为其参与项目投标以及履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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