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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息 / Industry Information

陕西省施工招标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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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工程概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踏勘现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答疑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10日在“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提出疑问,过期不予答复。招标人在投标截止前7日统一网上回复。

答疑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1.12 偏离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发标时,随招标文件一并发给各投标人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光盘)”一张。

2.1.3投标人应及时登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获取招标文件,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通过“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以不记名方式向招标人提出疑问,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在“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统一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及时登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获取澄清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未按澄清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有可能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通过“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及时登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查看本项目的招标变更信息,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3.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等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4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资格审查原件(仅适用于资格后审)和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四部分组成。

3.1.1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4)履约承诺书;

5)联合体协议书: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1.2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

2)拟评审的其他内容。

3.1.3资格审查原件(仅适用于资格后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备案证书;

5)项目经理注册证书;

6)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投标保证金收据;

8)其他资格审查条件:

---------------------------------------------。

3.1.4投标文件电子标书:

1)电子标书中含商务标、技术标全部内容;

2)电子标书应单独装袋密封。

3)投标文件电子标书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无条件使用招标文件中的格式,不按统一规定填报电子投标文件,造成评标软件无法判别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4款的有关要求。

3.2.3投标报价其他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网上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担保。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内容、交付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在开标前换取票据,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保证金及利息退还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含息)、保函或担保;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含息)、保函或担保,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因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3.4.4在开标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退还投标保证金(含息)、保函或担保:

1)投标人不响应招标人开标时间变更的;

2)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内容变更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仅适用于资格后审)

3.5.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3.5.2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3.5.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3.5.4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备案证书(原件)。

3.5.5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原件)。

3.5.6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3.5.7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3.5.8其他资格审查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件封面及其它有要求的部位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代理委托书。投标人签署授权代理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代理委托书无效。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3.7.5 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7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如有)加盖电子印章。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纸质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资格审查原件(仅适用于资格后审)及电子标书(光盘)均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标明技术标、商务标、资格审查原件和电子标书字样,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4.1.2 纸质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

 4.2.1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

4.2.2未按本章4.2.1条款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4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

4.3.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4.3.5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5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4.5.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投标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重新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投标申请书资格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招标人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投标申请书中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领导和来宾;

2)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单位;

3)宣布开标纪律;

4)宣布监督、监标、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5)由监督人员、监标人共同查验各投标人有关证件;

需提供的证件原件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由监标人及各投标人代表共同查验投标文件密封完整性,并宣布查验结果;

7)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8)将资格审查原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仅适用于资格后审);

9)宣布资格审查结果(仅适用于资格后审)

10)开启技术标书,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文件名称、份数及检查印鉴是否完整;

11)评审技术标并宣布结果;

12)开启商务标,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总价、措施项目费、工期、质量等主要内容,并经投标人签字确认;

13)宣布最高投标限价;

14)随机抽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审项,并对抽取的综合单价项进行签字确认;

15)休会,评审商务标;

16)公布评标结果;

17)开标会结束。

5.3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5.3.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确认后其投标将被否决:

1)本须知第3.1.1及3.1.2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3.7.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原件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词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装订、密封的;

4)投标总报价高于或等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或投标报价有重大缺、漏项的;

6)投标人擅自改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的;

(7)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8)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9)电子光盘或电子投标文件,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读取或解密的;

10)纸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和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11)两份(含两份)以上投标文件内容雷同的;

1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3)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完全响应的;

14)不可竞争的规费、税费、安全文明措施费未按规定费率计取的;

15)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6)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

17)投标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

18)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19)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20)法律、法规及行业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过程的保密

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补遗、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均严格保密。

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直至取消其中标资格。

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6.3.3投标文件的澄清

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6.3.4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询标。

6.3.4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6.3.5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1)评标委员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未响应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投标文件,不得进行评标。

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次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7.2.1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3日。

7.2.2在公示期内,未接到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未接到招标行政监督部门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时,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将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支付担保

招标人按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担保形式向中标人提交支付担保。

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2)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再次失败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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