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是一个简单而又复杂的事情,不懂的人往往说很简单,而懂的人经常遇到新问题,结果说不简单。其中,遇到两家投标,那么怎么办?这其中的情形多了去了,那么笔者结合国库司就有关问题的回答,给大家简洁整理如下,以望能给大家一帮助。
一、重新招
1、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连续两次挂网公告,都只有2家供应商报名。74号令规定,竞争性谈判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当至少有三家。低于3家不行。重新招。
2、政府购买服务的招标代理,首次递交响应文件两家,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活动重新开始,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必须达到三家。
二、改变方式招
采用询价、谈判或者磋商方式的招标代理采购,两次招标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单一来源采购适用的情形,改变为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有效响应供应商还是2家,重新评估采购需求,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采购方式,修改采购文件,重新招标。
三、请示主管部门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招
公开招标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实质性响应供应商连续两次是2家,无法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供应商不唯一,又不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7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可请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然后,按照74号令第27条及第4条规定,请示本级财政部门同意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然后与该两家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切记,不用重新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四、继续进行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招标代理符合资格条件投标单位3家,磋商时,符合条件的只有2家,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库(2015)124号)规定,继续进行。符合资格条件是指通过资格性审查。
五、终止招标
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只有2家”,若竞争性磋商继续后只有1家符合要求,则终止。
六、流标
政府采购项目中,共有3家响应投标,但其中2家不同公司,他们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这两家公司视为同一家公司。废标。